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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103年資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三年度推動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補助計畫--延長補助期限,敬請把握機會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0-18 15:01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三年度推動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補助計畫

     

    • 為營造宜居城市,鼓勵民眾於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之設置,運用在地資源,提出因應策略與發展構想,增加社區居民休閒空間、有機農業推廣及都市生態跳島的建立,減少都市熱島效應,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 申請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資格:
    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市轄區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供公眾使用私有建築物,其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
    2、未曾受立體綠化同性質之補助。
    三、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但本局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設計規劃型態與面積核定2~4個示範點,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改善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二)本局得依推動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補助計畫技術審查小組審查決議,就個案實際需求,核定最終補助額度。
    前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但不包括防水工程及後續維護費用。
    五、計畫案遴選補助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計畫公告期限內(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提送計畫書向本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以A4大小,直式雙面列印,向本局申請補助許可(並製作電子檔一份,格式為pdf)。
    1、 103年度高雄市推動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計畫申請書(附1)。
    2、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設計規劃構想、圖面及說明。
    3、總經費預算表及執行時程。
    4、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維護管理計畫。
    5、預計施作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地點之使用所有權證明或同意書(附2)。
    6、切結書(附3)。
    (六)經本局核定補助計畫後,得撥付50%補助款。
    (七)結案完工,經申請者檢附相關竣工圖說文件及完工切結書送本局核定。(請見第十點說明)
    (八)核撥補助50%尾款。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本局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得召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推動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補助計畫」技術審查會議。
    申請案未經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先行施工或執行者,該先行施工或執行部分不予補助,其餘部分仍得申請補助,並由本補助計畫審查會議決定其補助內容。
    六、申請案件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技術審查會議成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審查會議並為主席,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局派兼(指派);其餘成員組成如下:
    1、本局代表一人。
    2、本局養護工程處代表一人。
    3、高雄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4、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5、台灣綠屋頂暨立體綠化協會代表一人。
    6、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技術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審查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代表未能出席者,得由同一機關人員代理。
    申請案件經審查未通過者,予以駁回,但經審查會議決議得修正者,給予三十日內修正,必要時得由審查會議視需要再酌予延長,以延長一次為原則,並於修正後再提技術審查會議審查。
    (二)審查標準:
    1、既有環境條件 20%。
    2、設計規劃 20%。
    3、計畫效益 15%。
    4、維護管理計畫 20%。
    5、預算編列 5%。
    6、綠化面積 20%。
    七、為協助本計畫之推動,得由本局遴選專業推動團隊,其成員應具備建築、景觀、藝術或社區營造等專業知識。專業推動團隊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計畫範圍內申請案件之提出。
    (二)協助本局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協調。
    (三)就申請案件協助研提初步審查意見。
    (四)本計畫行銷與推展等事宜。
    八、申請撥款:本局應就申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無誤始得核撥補助金額。
    (一)請款申請書(附4)。
    (二)領款收據(以公司行號或大專院校提出申請者應填報統一編號)。
    (三)本局核准補助許可函及結案完工備查函。
    (四)竣工切結書。
    九、受補助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局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屋頂綠化之目的。
    (二)同意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
    (三)應維持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設置之植栽生長,並善盡維護責任。
    (四)配合高雄市政府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俾利將來高雄市政府將高雄市受補助之綠能設施,一併申請碳權之統籌運用。
    十、受本計畫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補助並加計利息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事由,致違反第九點規定,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
    十一、依本計畫申請補助之案件,申請、撤銷或補助等如有爭議,由本局提送「本局推動建築物立體綠化及綠屋頂補助計畫」技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

    相關申請文件請至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網站--活動快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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